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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參與輪奸少女后與其戀愛 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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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表于 2007-11-4 11:32: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盜竊案中挖出重大強奸案。日前,虹口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3名被告分別被判刑,莊仁偉被判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1000元;張勤峰被判有期徒刑10年1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并處罰金1000元;莊志偉被判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今年19歲的莊志偉和22歲的堂兄莊仁偉、21歲的張勤峰預謀偷竊被害人李芳(化名)的信用卡。

          今年2月14日晚,莊志偉將李芳帶至招待所入住,竊得李芳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并交給張勤峰。由于在自動取款機上取現(xiàn)失敗,張勤峰、莊仁偉就用信用卡到附近超市刷卡購買多條香煙等物品變賣,共計消費3149元。

          李芳收到銀行的短信通知后,發(fā)覺銀行卡被人盜刷,遂報案。案發(fā)后,莊志偉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并退繳贓款3149元。

          在配合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過程中,李芳曾無意間說起莊等3人"欺負"過她。

          經(jīng)偵查,上海港公安局又從中挖出重大強奸案:去年1月20日晚,莊志偉打電話給通過手機短信認識的李芳,邀她出來唱歌。在吃飯時,莊志偉、莊仁偉、張勤峰將李芳灌醉,后將其帶至一旅館房間內(nèi),使用暴力手段分別強行與李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幾天后,莊志偉打電話給李芳說要和她談朋友,李芳同意并多次自愿與莊志偉發(fā)生性關(guān)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當事人并未告發(fā),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性發(fā)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故檢察機關(guān)對被告人莊志偉涉嫌強奸罪的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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