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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8 1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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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雙方互指對方有錯
醫院的代理律師辯稱,原告對“醫務人員掛牌行醫”的理解是片面的,“掛牌行醫”只是要求醫務人員就診時掛牌,并不是要求時時刻刻掛牌。再說,胸牌和大白褂也可能被人偽造。在這起案件中,黃某缺乏應有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才是造成嬰兒被人抱走的主要原因。
另外,醫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合理限度范圍內的,而不是無限擴大的、絕對的。醫院就是醫院,不是看守所也不是監獄,醫務人員是給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而不是把每個到醫院來的人先設定為犯罪分子。在此案中,如果說嬰兒是從護士手中被人抱走,那屬于醫院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但騙子是從產婦手中騙走嬰兒的,那責任在于原告本身,而不是醫院的責任。
醫院是個開放的公共場所,必然造成人員來源復雜,患方自身提高防盜意識非常重要,否則,醫院提供再完善的服務也起不到作用。
對于醫院的說法,梁某夫婦代理律師指出,如果醫院內部管理比較完善,應該能夠防止類似案件發生。就嬰兒防盜而言,醫院一定要在各個細節上嚴加防范,例如出入產房的把關、晚上的值班、醫護人員與家屬交接嬰兒的手續等。而且醫院必須事先向產婦和家屬介紹清楚醫院醫護人員的正常工作程序,如什么時間安排喂養、什么時間安排洗澡、醫療檢查等等,防止假冒人員有機可乘。遺憾的是,大沙田分院都沒有做到這些。
最后,法院宣布擇日作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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