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在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中,判決非婚遺腹胎兒獲得扶養費3萬余元。據悉,以判決方式給非婚胎兒提前賦予“預留權”在全國還是首例。 2009年2月25日13時,南陽市南召縣趙清運駕駛豐田轎車與黃建外出發生交通事故,二人死亡。 2010年4月12日,趙清運親屬及已懷孕女友將該案訴至法院。 南陽市南召縣法院經審理查明,對方肇事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保險公司)辦理了60萬元的各類保險。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投保方在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款全部歸受害方所有,理賠多少與實際車主和登記車主無關。 法院審理期間,原告趙清運親屬及已懷孕女友,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贍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胎兒生活費等共計26萬元,車輛損失1384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要求胎兒賠償費用,應待胎兒出生后,經親子鑒定確實是亡者之子才能確定賠償。 法庭查明,趙清運與女友未辦理結婚證;2009年11月16日,兩人按當地習俗結為夫妻;2010年1月12日,經醫院診斷女友懷孕。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肇事的重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責任險,故應當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部分,由實際車主及登記車主承擔。 我國《婚姻法》第25條1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視。” 《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2004年施行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2條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這些規定,明確說明胎兒(子女)不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護。對胎兒撫養權利的保護,屬于人身權延伸保護的范疇。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民事 權利能力,但出于胎兒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實,胎兒撫養費的“預留權”體現了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和“有損害即有救濟”的裁判原則,應將胎兒列入被撫養人范 圍之內。 本案,胎兒撫養費可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賠款暫由法院保管,待胎兒出生后為活體,且由女方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系死者子女時,由胎兒母親領回賠款。反之,則由法院將賠款退回保險公司。 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1萬元;賠償原告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12萬元;賠償原告懷孕胎兒撫養人生活費34441.16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對一審涉及胎兒賠償部分不服,提出上訴。 3月6日,南陽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